1. 土地补偿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保障了农民对因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赔偿的权利。
2. 安置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需要安置的人员妥善的生活、生产和工作。”这意味着政府有义务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生活、就业或教育等方面的安置。
3. 知情权与参与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农民有权了解并参与到土地征收的决策过程中。
4. 申诉权与复议权:《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农民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不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申请行政复议。
5. 法律救济权:如若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院保护。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违法征收、补偿不公等行为,农民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农村土地拆迁中,农民享有土地补偿权、安置权、知情权与参与权、申诉权与复议权及法律救济权。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在面对土地征收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最大程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