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标准与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二、安置方式与面积补偿
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按最小户型给予补偿。
三、临时安置与过渡费
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社会保障与补偿权益保障
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公开透明与救济途径
第13条要求,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众多被征收人利益的,应当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江苏地区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中,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注评估公正、安置方式合理、过渡期生活保障、经济损失赔偿以及权益救济途径。强调公开透明和依法操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