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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区别

用户:181****2123 湛江市 2024-04-30 02:52 土地纠纷 浏览量:3322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姚娟
姚娟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一、性质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主体不同

征收主体通常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拆迁一般由开发商或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行,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程序差异

征收需经过公告、评估、补偿协商、决定与公告等多个步骤。拆迁则通常在规划许可、补偿协议达成后进行,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基于土地价值,按当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拆迁补偿不仅包括土地,还涉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值进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五、权益保护

征收中农民失去的是土地所有权,可获得货币补偿或重新分配土地;拆迁中,农民失去的是使用权,除物质补偿外,可能还有安置房。两者权益保护均受《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保护。

总结: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虽都涉及土地使用权益调整,但前者出于公共利益,后者多因商业开发;二者在主体、程序、补偿标准、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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