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确权后的权益保障:土地确权后,农民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如遇拆迁,应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三、评估与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四、协商与裁决:若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或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甚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
五、法律救济途径: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
总结::土地确权后的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性质、市场价值,并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需公开透明操作,尊重并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农民亦有权利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