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明确了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原用途补偿。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规定了土地补偿的具体分配方式。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河北省在国家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补偿费用的归属。
四、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此条对安置补助费的上限做了明确。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但可作为参考,说明补偿应全面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总结::河北地区土地置换补偿主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且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时,考虑到被征收人的整体利益,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和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