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在桐乡地区,拆迁安置的土地所有权可能为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
2. 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这意味着政府有义务为被拆迁户提供安置。
3. 土地使用权:在拆迁安置后,被拆迁户可能会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涉及新土地的使用权限和条件。
4. 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应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5. 法律救济:若对拆迁安置土地的处理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桐乡地区的拆迁安置土地性质主要取决于原土地的所有权,可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政府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安置并支付相应补偿。对于土地的使用,须遵循土地管理法规,如需变更用途,需办理相关手续。若权益受损,公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