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拆迁中,必须明确土地所有权性质,保障农民权益。
二、补偿标准与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应公正合理,符合市场价。
三、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行为需依法进行。
四、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拆迁补偿政策、流程等应公开透明。
五、救济途径:如遇不公,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总结::拆迁土地补偿纠纷中,关键在于明确权属,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补偿公平,过程透明,并为权益受损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是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