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二、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应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签订补偿协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四、支付补偿款及交付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征收土地后,被征收人应及时交付土地。
五、登记与注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这一步骤确保了土地权属的清晰,防止后续纠纷。
总结::拆迁征用土地需经过立项审批、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并交付土地,最后进行土地登记注销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每个步骤都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