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估与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1:协商与签订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安置房分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执行与监督《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4:法律救济如若权益受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的评估和补偿,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同时,被拆迁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沟通、协商和合法程序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