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补助:同上法第四十八条,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 住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总结::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关注点在于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房安置及相应的程序保障。如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务必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