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未批先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四、侵犯农民土地权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违法转让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未批先建、违法征收土地、侵犯农民土地权益以及违法转让集体土地。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在拆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