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土地上的房屋被转移,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2. 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这表明在拆迁时,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但补偿方式可能不涉及直接的土地权属变更。
3. 新建房屋产权:若拆迁后重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新建房屋需重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证可能需要过户到新的权利人名下。
4. 土地性质变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土地用途改变,相应的土地证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
5. 法律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此,在拆迁后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中,通常需要双方共同申请过户登记。
总结::拆迁过程中的土地证过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补偿协议、新建房屋产权登记、土地性质变化及法定程序等多个环节。实践中,通常会通过补偿协议解决土地权益问题,而具体的权属变更则需要遵循相关土地管理和不动产权登记法律法规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