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评估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三、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程序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需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
五、救济途径: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老宅拆迁,涉及土地性质确认、公平评估、合理安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多个环节。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被征收人有权了解信息,参与决策,并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