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性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集体土地在拆迁时,应根据其农业用地或非农建设用地的不同性质进行相应补偿。
1: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明确界定了各类补偿费用的归属。
2: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强调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与公众参与。
4: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有争议,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总结::嘉兴地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主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强调土地性质区分、公正补偿、公开透明以及保障农民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