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听证与信息公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土地征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与诉讼: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四、强制执行: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村民,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结::面对集体土地拆迁,村民应了解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过程,获取公平的补偿,以及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同时,政府也需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补偿的原则进行操作,确保程序合法有效。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途径寻求解决,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