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拆迁过程中,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了补偿的三大要素。
三、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了征收过程中的公平性。
四、纠纷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土地确权争议提供了法律途径。
五、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保证了公众对拆迁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总结::在拆迁房屋土地确权证办理中,法律主要关注所有权确认、补偿标准设定、程序公正性、纠纷解决机制及信息公开五个方面。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