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补助费:同上法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 搬迁、临时安置费:第十八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5. 生产损失补偿:对于农业生产活动的损失,可参考地方性规定,如有的地方会提供一定的生产工具和种子补贴,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涉及多个方面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可能的生产损失补偿。具体金额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土地性质和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整个过程中,应尊重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公开、透明的补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