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二、安置方式: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三、程序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必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权益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长春市的土地拆迁政策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注重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提供了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被拆迁人有权了解相关信息,且其生活应得到妥善安置。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