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救济被征收人有权在收到征收决定后,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未行使这一权利,视为对征收决定的认可。
2:补偿决定的权威性一旦补偿决定生效,被征收人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和执行力。
3:政府申请执行权如被征收人逾期不搬,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据《行政强制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4:法院审查法院接到申请后,将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程序正当,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5:强制执行若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将由法院执行庭具体实施,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强调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既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充分尊重并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它要求各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