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确保了征收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公平补偿:根据《物权法》第42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评估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听证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五、救济途径: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有异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对于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天津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中,政府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证信息公开,实施公平补偿,尊重评估公正,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并为居民提供充足的救济途径。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