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区位价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人口数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房屋状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财产清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总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考虑土地性质、区位价值、人口数量、房屋状况及社会保障等因素,各地具体标准可能因省级政府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