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安置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四、社会保障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措施包括重新安排就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搬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给予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总结::集体土地上的院落拆迁补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偿、社会保障补偿以及搬迁补偿。这些补偿的标准和方式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旨在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