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性质不同:土地确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明确与确认,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村里拆迁则是基于《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对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行为,属于民事调整范畴。
2. 主体不同:土地确权主体通常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村里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如开发商。
3. 目的不同:土地确权是为了明晰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则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等。
4. 程序差异:土地确权主要通过申请、调查、审核、公示、发证等步骤完成;拆迁需经过公告、评估、协商补偿、签订协议、执行拆除等一系列程序。
5. 权益保护:土地确权中,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在拆迁过程中,村民若对补偿不满,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总结::土地确权与村里拆迁虽都涉及土地,但一个是权利界定,一个是财产处置,法律依据、主体、目的、程序和权益保护都有所区别。作为村民,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