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属于地上附着物,其补偿应按照当地标准进行。
二、评估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厂房。
三、安置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安排相应的安置途径。
四、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听取意见并组织听证。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寻求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对于常州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拆迁,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补偿金额应参考市场价,且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生活安置。如有争议,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