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二、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或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补偿程序:必须先补偿后征收,不得强行占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总结::农村拆迁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补偿项目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在实施过程中,须保证“先补偿后征收”,如有争议可通过协调、裁决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