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五、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总结::集体土地拆迁涉及多方面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补偿。这些补偿的计算和分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