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建筑物及设施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生产经营损失: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企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 租赁关系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政府征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租赁合同可能因此终止,但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就剩余租赁期内无法使用的租赁物支付赔偿。
5.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补偿标准或方式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具体的申请期限。
总结::租赁土地建厂遇拆迁,一般会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建筑物及设施补偿、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同时,租赁关系可能会因不可抗力终止,承租人有权争取剩余租赁期的损失赔偿。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