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 安置补助:同上法规,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关于具体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4. 过渡期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重庆土地拆迁赔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过渡期安置费用,并且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具体数额和标准需参照当地政策和市场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