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公告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被征用土地需要迁建农业生产和其它附着物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五、法律保障:《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中,政府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并充分尊重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异议,公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整个过程强调公开透明,遵守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