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
1. 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
2. 财产传承。
3. 子女遗赠给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教育储蓄存款、房屋、汽车、股权、债权等。
二、遗嘱继承
1. 遗嘱的内容明确且未受欺诈或胁迫。
2. 遗嘱需要在指定的人面前执行。
3. 执行遗嘱的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遗嘱可以由遗嘱人书写,并由遗嘱人签名;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应当载明财产的数额和分配方式等内容。遗嘱生效后,有遗嘱执行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管理;没有遗嘱执行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管理。
三、转继承
1. 当前遗产已超过法定继承范围。
2. 转继承人属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经被继承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成为转继承人。
四、遗产分割
1. 遗产分配应当平均分割。
2. 不能分割的遗产,可以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折价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不影响对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对遗产中的林木和其他附着物,依照本章的规则确定所有权归属。使用权和收益权一般不专属于同一权利人。
五、协议继承
1. 继承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协议。
2. 协议具有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应当继承的遗产,在继承过程中,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遗产的所有权:(一)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二)无遗嘱的顺序依次继承;(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除遗嘱另有规定外,按照通常应当继承的顺序继承。
总结: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应当继承的遗产,在继承过程中,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遗产的所有权:(一)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二)无遗嘱的顺序依次继承;(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除遗嘱另有规定外,按照通常应当继承的顺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