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在拆迁时,土地的所有权不会因拆迁而改变,仍归原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宅基地权益保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前,应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案进行协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征收土地。
5. 法律救济:若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但使用权人有权得到合理补偿。政府需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如遇不公,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