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表明,补偿标准与土地性质直接相关。
二、评估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参考市场价。
三、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补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五、争议解决:如对补偿有异议,《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被征收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总结::在贵阳国有土地拆迁中,补偿依据土地性质,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需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