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方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二、评估标准: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评估应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并结合市场数据进行。
三、公开透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异议处理:若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行政救济:如对政府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其土地价值的评估需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政府也须确保评估过程透明,补偿合理,保护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