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
三、程序要求
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并征求公众意见,至少三十日。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
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起诉。
五、强制执行
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考《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总结::在江苏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保了公平公正的补偿原则,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同时保障了他们的救济途径。政府需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征收,而被征收人也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解决。在整个过程中,法律保护了各方的权益,力求达到和谐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