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了补偿内容和原则。
1:程序公正《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确保拆迁过程中的时间安排合理合法。
2: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保障公众对拆迁信息的知情权。
3:异议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4: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明确了法院对于拆迁行为的司法监督。
总结::在盐城市拆迁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