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房屋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社会保障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公平公正原则:《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强调了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平、公正,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廊坊农村房屋土地拆迁中,补偿主要涉及土地、房屋、搬迁、临时安置以及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并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开透明,保护被拆迁者的权益。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需参照最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