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表明土地征收的决定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2:执行机构公告后的具体操作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还要求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
4:纠纷解决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用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总结::土地征收主要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具体执行由地方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安置需保证公平合理,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如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在整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对农民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