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程序规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在接到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有权要求查看相关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权益保护:《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提起诉讼。
总结::在徐州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与使用,以及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维护社会稳定。如有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