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争议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 法律保障:《宪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总结::农村老旧土地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补偿内容全面,涉及土地、房屋及农作物等,并设有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保障农民权益。若对补偿有争议,可通过政府协调或裁决解决,确保法律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