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确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被拆迁的土地,其所有权应首先通过此程序进行确认。
2. 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据《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因此,被拆迁土地在补偿后,新的使用者需进行使用权登记,完成过户手续。
3. 拆迁协议与过户: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4. 法律救济途径:如在确权过户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权利或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
5. 时间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对于确权过户的争议,应在法定期限内寻求解决。
总结::被拆迁土地的确权过户涉及土地所有权确认、使用权转移、拆迁协议执行、法律救济以及时间限制等多个环节,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