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五、救济途径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土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征收人也有权了解和参与补偿决策过程,如对补偿结果不满,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在整个过程中,法律依据主要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