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公平补偿原则
《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确立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五、纠纷解决途径
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若仍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总结::在集体土地拆迁中,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费用需依法足额支付,并遵循公平补偿原则。如有争议,可通过协调、裁决甚至司法程序来解决。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