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房屋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农民权益保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强调,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公开透明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五、纠纷解决途径: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农村土地盖厂房拆迁过程中,政府需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包括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居住安排。同时,信息公开透明是保证程序合法的关键,任何争议都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