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实施目的
根据《物权法》第120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确权是确认土地权利归属的过程,旨在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保障农民权益。然而,土地确权并不必然导致拆迁。
二、拆迁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因此,拆迁需基于公共利益,并遵循法定程序。
三、补偿与安置
如遇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拆迁者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四、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即使土地确权后面临拆迁,农民仍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协商与诉讼
如对拆迁补偿或程序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进行调解或仲裁。
总结::土地确权主要是为明确土地权利,不直接导致拆迁。拆迁需基于公共利益并遵循法定程序,同时保证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农民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在整个过程中,法律对农民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