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 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房屋产权:依据《物权法》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4. 村民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5.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公告、评估、协商、决定和补偿等环节。
总结::在拆迁楼房的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补偿主要涉及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并且应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收过程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透明,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