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实施)
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明确了公有住房拆迁时,补偿对象主要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二、《物权法》(2007年实施)
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就明确了农村公房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归属问题。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通过产权登记,可以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归属,进而进行合理的分配。
四、《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城乡规划法》(2008年实施)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这要求在公房拆迁前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保合理合法。
总结::公有房拆迁的土地分配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对实际使用人的补偿,尊重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同时注重程序的公开透明,遵循城乡规划,确保公平公正。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当地政策及实际情况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