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估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1:公正公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2: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争议解决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法律责任若违反规定,如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或补偿不合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获得赔偿。
总结::房屋拆迁评估征收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的过渡性安排。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包括申请复核、鉴定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需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整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