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即使经过拆迁改造,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 房屋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确保了被拆迁户在财产上的权益得到保障。
3. 安置房分配:《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被拆迁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房,这是他们对原土地使用权的延续。
4.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他们在新的地方重建住宅时,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5. 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决定需公开透明,征收补偿方案需经听证,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拆迁改造后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被拆迁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房屋补偿、安置房分配以及可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上,这些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和规范,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拆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