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安置方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设标准,具备基本生活功能。
2:程序要求《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纠纷解决如遇争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苏州相城区的土地拆迁政策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旨在公平、公正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标准以市场价为基准,安置方式多样,且注重程序公开透明。同时,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被征收人在面临争议时有合法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