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拆迁中,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不因拆迁而改变。
2. 征收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 拆迁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确保了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权益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 法律救济:如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当事人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不变,但土地及地上物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政府需依法执行,尊重并保障公民权益,如有争议,公民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